日前,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已由省建设厅下发并正式实施。今后凡是设计、建造高耗能建筑的相关单位都将受到重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积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涉及建筑节能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建筑节能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建设厅下发《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
2005-9-29 浏览:1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