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循环经济研究会(Anhui Seminar of Circular Economy;缩写ASCE)。
第二条 安徽省循环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专门从事循环经济理论研究、推动循环经济实践和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组织。本会是由从事循环经济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成员主要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等各方面从事循环经济理论研究与实际推动的人员。
本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广泛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对循环经济的理论、模式、技术、管理、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查研究,坚持自主创新,重在实践、重在应用、重在解决亟需的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全民创业服务,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好安徽,实现绿色发展、永续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徽省科协业务指导,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及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循环经济理论研究;
(二)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三)按照省科协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建设有关要求,紧密联系安徽实际创造性地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进省科协高端科技智库建设,发挥好带动引领作用;
(四)提供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实施方案、规划和技术、信息咨询中介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收集、分析、研究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和信息,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和人才培训;
(八)组织编写有关循环经济著作、刊物等,办好中华循环经济网;
(九)广泛开展循环经济的科普宣传,举办有关循环经济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等活动;
(十)总结指导培育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和典型;
(十一)接受委托承担循环经济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指标体系评审;
(十二)为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十三)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推行循环经济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个人会员是以个人的名义入会的会员,团体会员是以单位的名义入会的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
2、热心从事循环经济研究与实践工作,并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同意本会章程,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工作和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2、热心从事并积极参与循环经济研究与实践工作,认真总结经验。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拥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资料;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及各种信息交流等各项活动;
4、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推荐个人或单位加入本会;
4、向本会提供有关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信息与技术资料;
5、关心并从事循环经济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推选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
(四)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审议会费收支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为更好的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成立循环经济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情况报告;
(四)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会长提名增补或调整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协商增补或调整常务理事;
(七)增补或调整理事。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会议并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组成人员(理事以上)因工作调动或分工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人选,报本会审议,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常务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中成立党组织,围绕党章赋予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加强党的政治引领作用,确保本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在党员副会长中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应当听取党组织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笫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