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循环经济政府应当承担何种角色

2005-8-29   浏览:1337

  循环经济建设是以经济市场化为导向的。政府对其进行干预、发挥作用,并不是说要政府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亲自运作项目。那种认为政府干预就是由政府控制,由政府处处包办的观点,是十分有害的。
  当今,面临资源与环境双重约束的巨大压力,中国政府已将循环经济作为今后经济发展的目标,并确定,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经济增长由传统“三高一低”的粗放方式,向“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在这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过程中,政府应该承担何种角色?政府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循环经济建设中政府该不该干预

  循环经济是发达国家为协调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提出的一种新型经济增长模式。它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物质闭环流动为特征,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基本原则(即3R原则),以企业清洁生产、建立生态产业区为基本路径,最终达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因此,从本质上说,循环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生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它的实施需要有一个完善健全的市场制度的配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技术支撑体系与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在建设这种新型的经济过程中,政府所承担的责任重大。

  首先,作为一种新型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的终极目标是既要经济发展,又要环境得到保护。它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资源开发、清洁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三个环节。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三个环节要么具有外部性,要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且不同环节引发的外部性也不尽相同。因此,根据经济外部性理论,以及公共产品生产的非竞争性与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仅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是无法达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发展,政府作为管理者,必须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积极的干预(凯恩斯)。

其次,循环经济的3R原则要求对资源的数量必须进行限制、循环使用,以达到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经济学大师Herman Daly提出的“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的观点,虽然使用生态个体经济学工具,人们可以对个人资源如林业资源,作最有效和最理性的运用,但人们也可能因此而忽略了究竟应该保留多少林地,以维持宜人的气候与足够的地下水供应量,就像在“替船装货”中,个体经济或许可以将货物做最佳配置,却也可能因为超载而导致沉船一样。因此,在生态经济建设中,如何界定出一套总体经济制度,使个体利益服从生态经济总体利益,最终达到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数量进行限制以及循环使用,使经济和生态系统都得到持续发展,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三,在今天的中国,追求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占有与消费,是社会大众的基本索求,就业的压力和利益的追求成为推动资源消费和环境污染的内在力量。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道德伦理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之前,市场的力量只会强化“理性经济人”的动机和行为,公共利益无法自动实现。因此,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作为公共资源拥有者的代表,必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四,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全面转型时期,市场体制仍不健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功能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循环经济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与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盲目性。因此,在建设这种新型的经济过程中,对制度建设进行深化与完善,充分运用行政手段,规范循环经济,保障可持续发展,既是政府责无旁贷的任务,也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内容。

二、循环经济建设中政府应充当何种角色

  我国的循环经济建设是以经济市场化为导向的。政府对其进行干预、发挥作用,并不是说要政府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亲自运作项目,而是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那种认为政府干预就是由政府控制,由政府处处包办的观点,不但是错误的,也是十分有害的。

  首先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市场制度不仅要是完善的还要进行不断创新。如果行政力量对市场运行过度干预,无法扩大市场化资源配置的范围和领域,那么循环经济就无法有效运行。

其次,现代公共管理学理论认为,如果政府部门既负责政策的制订,又负责具体的实施,那么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情况下,事情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只有一个,那就是使得这个部门的权力和位势最大化,而不是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循环经济的实现最终只能是一句空话。

再次,从系统论角度看,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其运行涉及到企业、社会、区域以及家庭各个层面,在实施过程中既需要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扶助,也离不开产业界的积极配合以及公众的热情参与和支持。因此政府在其中只能扮演“裁判员”的角色。作为“裁判员”,政府的职责就是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建立与发展的游戏规则——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并加以监督,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利用经济杠杆与行政手段保证各种规划的实施;运用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以及其他激发民间自愿行动的手段和措施,以推动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从宏观角度对系统内部进行协调,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市场、社会以及个人的内在潜能,有效地利用好人财物力等各种资源。

  三、循环经济建设中政府该做些什么

  目前在我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倡导和推动下,循环经济的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其发展尚处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是循环经济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尚未建立。法律和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的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这是所有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如德国,1991年按照“资源一产品一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条规》,1996年又颁布了《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理念,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美国于1976年通过《资源保护回收法》,现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而在我国,现行环保法律的立法观念还局限于“污染治理”的思维模式上,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属于污染预防型立法模式。虽然近几年也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但尚未对经济运行全过程循环进行立法。因此,政府应以“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为指导,尽快制定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当前重点应研究制定促进节能、节水、节电的鼓励政策和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激励机制,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使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二是缺乏环境资源核算政策,环境资源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环境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储备的资源是真正的财富。目前我国资源价值在产品和生产成本中得不到正确和充分的体现,环境资源滥用问题严重,主要在于缺乏合理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环境资源的价格在现实经济中不能正确反映其供求关系,低价甚至免费的资源使用使人们产生了资源丰富的错觉。因此迫切需要政府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建立科学、公平、合理、有效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实行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环境标志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及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等;制定并落实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

  三是缺乏循环经济建设所需的技术支撑体系。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撑。从某种意义上讲,科学技术是循环经济的先导力量。一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突破,不仅会减少资源的消耗,而且能实现废弃物的“零排放”。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开发出了一些环保经济适用技术,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某些技术上取得了一些突破。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一系列相应的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如国家重大项目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等,总体上主要集中于资源的开发,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规模经济、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涉及较少,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能力开发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因此,政府在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应将循环经济作为科技攻关专项,支持清洁生产技术、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大技术产业示范工程,突破循环经济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

  第四是对循环经济发展的认识不足。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与个人三方面的共同参与。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由于国民生态环境意识不强,难以很快接受循环经济的理念。因此,无论企业界还是个人,在现阶段对我国开展循环经济实践的认识并不充分,对政府的倡导缺乏积极能动的响应,以至于在有关循环经济方面,更多看到的是政府主导的身影。而作为市场的主体,数量庞大的各类企业与个人似乎置身事外。因此,通过利益的驱动和精神的号召,使社会各界都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当中是政府的责任。当前,政府应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传媒渠道,通过舆论、宣传教育等大量信息,让公众了解循环经济的原理和理念,引导居民正确购物、适度消费;尽可能减少垃圾排放;增强反复利用和多次使用意识,以提高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实现公众监督和倡导下的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