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与再生资源回收——冯之浚在2006中国国际回收大会上的讲话

2006-6-15   浏览:1289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这次有机会参加2006年中国国际回收大会,并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商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大计。这次大会的举办,为政府、专家和企业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平台,对研究在“十一五”期间资源再生产业发展战略和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根据自身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提出要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科学发展理念落实到“十一五”规划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优质、天人和谐的社会。资源的再生利用,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不搞好资源再生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中国的资源将难以支撑,环境将难以承受,国家竞争力将难以持续,国家的安全也将难以保证。

  近代以来,产业发展经历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经济模式。它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模式,不考虑环境因素,是一种“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开放式经济过程。第二种是“生产过程末端治理”模式。它开始注意环境问题,但其具体做法是“先污染,后治理”,强调在生产过程的末端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结果,治理的技术难度很大,治理成本畸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很难达到预期目的。第三种是循环经济模式。它要求遵循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使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其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最终实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

  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原则、再利用原则和资源化原则,而资源回收利用都充分体现了这三个原则。减量化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或消费目的,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再利用原则,要求产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尽可能重新变成可以重复利用的资源而不是有害的垃圾。即从原料制成成品,经过市场直到最后消费变成废物,又被引入新的“生产—消费—生产”的循环系统。资源化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器具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和反复使用,而不是一次性消费,使用完毕就丢弃。同时要求系列产品和相关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兼容配套,产品更新换代零部件及包装物不淘汰,可为新一代产品和相关产品再次使用。

  发展循环经济是一场经济、环保和社会的重大变革,迫切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从国际经验看,专门制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经济和社会的法律,对于推动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对于从根本上预防污染,对于循环型社会的形成,是十分必要和成功的。要推进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研究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

  循环经济法应该是一部以战略的高度、全局的眼光制定的带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应当完整准确地体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具有一定的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基础,现在的任务是,如何将它们统一纳入循环经济法律框架内综合考虑。

  《“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循环经济立法,强化促进节约的政策措施。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启动立法程序,责成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起草循环经济法草案。现全国人大环资委已经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下,正在抓紧起草工作,争取在2007年将法律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循环经济法》立法的原则应该包括:1、重视自然资本的价值,充分发挥其为生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精神价值、科研价值,提高资源生产率。2、承认生态阈值的客观存在。循环经济模式强调在生态阈值范围内,合理利用自然资本,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切实有力地保护生态系统的自组织能力,达到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的“双赢”目的。3、整合“人类中心主义”、“生命中心伦理”和“生态中心伦理”的生态伦理观。循环经济模式强调人类不应该是自然的征服者和主宰者,而应是自然的一部分,既要维护人类的利益,又要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4、实现由从浅生态论向深生态论的转变,充分认识二者在自然观、价值观、经济观和消费观上的不同。循环经济模式是一种深生态论,它不仅强调技术进步,而是将制度、体制、管理、文化等因素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和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

  起草中《循环经济法》将包括政府发展规划的制定及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济激励手段和措施、激发公众参与的手段和措施等。其中可能的法律框架包括: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全社会绿色消费鼓励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产品回收利用制度、循环经济发展激励制度、相关的中介组织服务制度、公众参与制度、要求重点污染企业必须实施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的科技支撑和示范制度。

  在现在所设想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资源的再生回收利用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我们正在讨论的一些关于资源回收利用的具体制度有:

  国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有回收产品的责任。汽车、大型家用电器的生产者负责其废弃产品的收集、再利用、回收和无害化处理。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态设计。生产者应当使用无毒和毒性较小的原料,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易于拆卸和材料回收,提高废物的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企业在设计、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应把产品的再商品化率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企业经济考核指标中来。

  对于消费者而言,循环经济法应该规定消费者也为回收利用消费过的物资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在消费环节促进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促使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此外,我们还在探讨建立相关的中介组织服务制度。通过一些具有媒介性质的组织机构,将有回收产品和包装废物意愿的企业联成网络,并发布废品回收信息,使个人、企业、政府联结为一体。

  在经济激励政策方面,循环经济法应明确规范对产品的回收利用、奖励及相关责任制度,并应要求建立完善循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资源回收奖励制度;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利用的产业发展;调整相关的税收、信贷、财政等政策。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提出了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其中包括,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此,中国必须发展循环经济,树立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型的理念,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次中国国际回收大会就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如何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总结过去经验、加强互动交流、规划美好未来的机会。预祝2006年中国国际回收大会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