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一词并不是国际通用的术语,在学术界尚有争议。从“循环经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的演变进程看,它是国际社会在追求从工业可持续发展、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关于发展模式的理念,它是针对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不是主流经济学中关于“经济行为”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一,所以我国与德国和日本等国在循环经济的认识与实践方面,有较大差异,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概念及实践。
总体上,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的认识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产生的背景方面。发达国家在逐步解决了工业污染和部分生活型污染后,由后工业化或消费型社会结构引起的大量废弃物逐渐成为其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产生了以提高生态效率和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3R原则)为核心的循环经济理念与实践。我国是在压缩型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在较低发展阶段,为寻求综合性和根本性的战略措施来解决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了自己的循环经济理念与实践。
第二,内涵方面。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首先是从解决消费领域的废弃物问题入手,向生产领域延伸,最终旨在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从我国目前对循环经济的理解和探索实践看,发展循环经济的直接目的是改变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走出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复合型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所以,我国循环经济实践最先从工业领域开始,其内涵和外延逐渐拓展到包括清洁生产(小循环)、生态工业园区(中循环)和循环型社会(大循环)等三个层面。
从目前的实践看,中国特色循环经济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是对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物质能量流动方式的管理经济。具体讲,是通过实施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等3R原则,依靠技术和政策手段调控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资源能源流程,将传统经济发展中的“资源—产品—废物排放”这一线性物流模式改造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模式,提高资源能源效率,拉长资源能源利用链条,减少废物排放,同时获得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实现“三赢”发展。
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经济”,并向生产领域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
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或者说实质是垃圾经济。在工业和部分生活型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后,由消费带来的日益增加的垃圾(包括工业和消费领域的废弃物)成为德国面临的最大国内环境问题之一。上世纪70年代末,德国有5万个垃圾堆放场,由于管理不善,大部分堆放场引起二次污染。在这一情况下,1972年德国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要求关闭垃圾堆放场,建立垃圾中心处理站(焚烧和填埋)。石油危机后,德国开始从垃圾焚烧中获取电能和热能。到上世纪中后期,德国意识到,简单的垃圾末端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德国在1986年颁布了新的废弃物管理法,试图解决垃圾的减量和再利用问题,但实际效果不大。在这一情况下,德国在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该法的目的是彻底改造垃圾处理体系,建立产品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在使用后要安全处置或重新被利用。目前,德国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达到50%。因此,德国的循环经济是由垃圾问题而起,重点是“垃圾经济”(3R和最终安全处置),并向生产体系(企业)中的资源循环利用延伸。
日本的“循环型社会”起源于废弃物问题,旨在改变社会经济发展模式
与德国相似,由生产和消费产生的废弃物成为日本当前面临的主要国内环境问题之一。目前,日本由消费引起的一般废弃物(消费领域废弃物)年产生量约为5000万吨,产业废弃物4亿吨,人均垃圾日产生量在1公斤以上。在废弃物的处理上,日本一直采用焚烧和最终填埋的方法,但由于受到可用土地的限制,目前面临最终填埋场严重不足的挑战。从2000年的情况看,全国一般废弃物填埋场的可利用年限为12.2年,东京圈为11.2年;全国产业废弃物填埋场的可利用年限只有3.9年,东京圈1.2年。
为此,日本在1996年的《环境基本法》之下,于2000年颁布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与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相比,日本的《推进基本法》在目标和内容上更为深入和丰富,其宗旨是改变传统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建立“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废弃物等的产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合理处置等措施,控制自然资源的消费,建立最大限度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具体目标是,与2000年相比,2010年的资源生产率和资源循环利用率分别提高40%,废物最终处理量减少一半,人均每天垃圾产生量减少20%,相关产业的市场需求和就业规模扩大一倍。在《推进基本法》下,3年来,日本相继颁布实施了废弃物处理、资源有效利用、政府绿色采购、以及涉及容器包装、家电、建筑材料、食品和汽车再生利用等8部专门法。
所以,日本的循环经济(循环型社会)也是以解决废物问题为起点,旨在改变整个社会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
其他发达国家虽没有循环经济的说法,但废物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是其目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实践的一个重点
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实施了《资源保护回收法》,目前,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法国、英国、比利时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相继颁布和实施了有关废弃物减量化、再利用和安全处置的法律。丹麦通过实施《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法》(1990年),2002年的废弃物再利用率提高到65%。
发展清洁生产和建设生态工业园是发达国家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做法
在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推进清洁生产之前,清洁生产在发达国家已有10多年的实践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国家在上世纪70~80年代进入了后工业化社会,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达到现代工业水平,随后,开始了以信息化和知识经济为特征的产业革命。在这一过程中,工业企业实现清洁生产的步伐普遍较快。可以认为,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水平下,发达国家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源头与过程控制措施基本到位。
与清洁生产同步发展的另一个趋势是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自上世纪70年代丹麦卡伦堡“工业共生体”进入自发形成过程后,美国、日本、加拿大和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后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有数十个。
(作者任 勇系国家环保总局政研中心研究员)
